罗源软件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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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软件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4 08:44:44

公仔,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卡通玩偶”。陶瓷公仔是指根据动画影视、漫画书刊和网游的角色形象,或者原创卡通动物、卡通人物形象,按照一定的比例,通过选择泥料、上釉色及烧成的方法做成的陶瓷类物品。那么,陶瓷公仔可以进行福州版权登记吗?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其中,雕塑是指通过各种可塑的或可雕可刻的材料,用雕、刻、塑三种方法,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的形象。陶瓷公仔就是雕塑中的一种具有实质体积的形象,因此,其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的陶瓷公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陶瓷公仔的创作者可以直接到版权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版权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陶瓷公仔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进行陶瓷公仔著作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

一、真实、完整地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

三、权利归属证明;

四、作品的样本(提交陶瓷公仔照片的六面视图和立体视图,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样本均可);

五、作品创作说明书(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创作者签字);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授权书;

七、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办理美术作品(即陶瓷公仔)著作权登记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登记费。按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美术作品3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我们知道,社会上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知识创新等等,并且会根据自己的行业制定不同的规则。很多人都在关注版权和软件版权之间的区别。那么这两者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让为您介绍。

一、版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区别版权与版权的区别在于,版权不能包括与作品有关的所有版权内容。版权是对音乐艺术作品、文学理论著作、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影、照片等其他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否则通常假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大多数计算机应用程序设计不仅可以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结果,在完成作品中所用我们知道,社会上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知识创新等等,并且会根据自己的行业制定不同的规则。很多人都在关注版权和软件版权之间的区别。那么这两者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让为您介绍。

一、版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区别版权与版权的区别在于,版权不能包括与作品有关的所有版权内容。版权是对音乐艺术作品、文学理论著作、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影、照片等其他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否则通常假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大多数计算机应用程序设计不仅可以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结果,在完成作品中所用的算法、技术、设计等不在版权的保护内容中。

二、什么是版权版权也叫做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企业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可以享受的权利。当作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作者或其他国家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能够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什么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余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进行单独确认的,这是法律规定的自动保护的原则,软件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等权利。登记软软件著作权所需准备的资料(一)软件福州版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软件的识别材料包括程序的识别材料和文件的识别材料。源程序、文档前后连续各30页,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源程序和文档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全部要用A4纸,文档与源程序页眉需标注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右上角标注页码。(三)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对于例外交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方式,须按三种方式之一提交鉴别材料。(四)封存申请人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申请对源程序、文件或者样品加盖印章。除申请人信息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这就是版权和软件版权的区别。著作权与软件著作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主要的区别在于作品相关权利的内容。

对大多数影视从业者而言,版权登记这个概念既熟悉又陌生,稍有些资历的影视从业者都知道版权登记制度的存在,很多人也都办理过版权登记,对版权登记是熟悉的;但版权登记有什么用?许多影视从业者是困惑的。立足于司法实践,以下将对版权登记制度作学理性探讨。

一、版权登记的法律渊源我国版权登记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软件福州版权登记办法》。由于本文的语境为影视相关产业,因此,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质权问题非本文的探讨对象。所以,本文只讨论《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制度。

二、版权登记的法律内涵《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又名著作权登记,是指依《著作权法》所受保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的作者、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登记机关核查后发放作品登记证。

三、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以,电影与电视剧均属于可以作版权登记的作品范畴。除此之外,《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设定的十三种作品均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四、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1、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并无影响,二者不具备实质关联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便自动生成,依法受到保护,不需要发表或出版,更不需要登记,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不具有决定意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2、版权登记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严格来说,版权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尤其对著作权权属纠纷所引发的诉讼具有补强证据的作用。

3、若版权登记与作品署名相冲突,正常情况下,版权登记的证据效力弱于作品署名的证据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出具的正式文件,具有比一般证据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其若是与作品本身的署名情况相违背,则还是应以作品署名为准。理由主要是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是作品创作完成后的记载,并非创作完成当时形成的文件,那么,这种事后对权利人确认的方式,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作品创作完成当时的情况。

考虑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人可能并非是全部作者,而版权登记机关也没有更有力的调查手段和程序保证所有登记权利人信息准确无误,所以当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与作品本身信息及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情况一致的,该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补强证据被采纳,若是相悖的,则无法采纳。”概括的说,作品上署名的证明效力强于包括版权登记在内的一般证据。对著作权权属而言,版权登记是初步证据,但也仅仅是初步证据。

4、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不当然成就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条件,换言之,版权登记项下的作品未必是“作品”。如在王贞月诉王彩菊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即认为:“著作权权利登记证书仅具有初始证据的效力,对证书项下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现被上诉人举证证明的花型与上诉人登记的涉诉花型具有相似性,说明上诉人登记前已有类似花型在市场公开。上诉人的涉诉作品缺乏明显特性,无法达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要求达到的独创性。”严格来说,只有司法机关拥有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并定义“作品”的权力,版权登记机关无职权也无能力“审查”作品是否成之为“作品”。只要第三人有合理抗辩、充足的证据就可推翻版权登记证书项下作品的著作权定性。

5、版权登记并不等同于登记人对权利证书项下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众多,且证明效力有强弱,版权登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若甄别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得出准确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所以,判断著作权权属存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证据集合,行为人当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以此综合判断才能得出合理结论。综上所述,版权登记虽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不可对其迷信,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其所能产生的仅仅是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作用。无论是登记人还是在交易中的相对人都应提高警惕,审慎对待权利证书项下作品权属的真实性。

著作权中的发布权可以继承吗?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提交人死亡开始,至提交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著作权的提交人在死前受到法律保护。在中国,“著作权”从创造之日起就产生了。除了发表权,个人权利没有时间限制。一旦发表权被行使,它将被用尽。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没有出版,它将不再受到保护。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的一生加上他死后的50年。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50年后仍未发表,则不再受保护;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以及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出版之日起50年,如果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则不受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发布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50年。

扩展数据:版权保护期分类:(1)一般作品,作者生前加上死后50年。共同作者应为已故的共同作者。(2)电影作品,发行50年后。如果在生产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布,则在生产完成后50年内到期。(三)匿名作品或者署名作品自依法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0年。如果公众知道作者的身份,一般作品也适用。(4)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自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上述保护期是各国应该保护的最短期限。可以指定更长的保护期。

作品的版权保护是在作者死后50年吗?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继承人有以下类别:

[1]1.著作权如果公民是公民,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在公民死亡后著作权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转让,即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后可以成为作品财产权的新权利人。方式可以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此外,《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艺术等原作品所有权的转让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让,但原作品的展览权归原所有人享有。”因此,如果艺术等原作品的所有权在作者去世前已经转移给他人,则除展览权以外的著作权仍属于作者。作者死后,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也是继承的对象。

2.著作权如果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由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不承担权利义务的,应当享有。

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没有继承或者遗赠的,应当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可见,作品的财产权,即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对于作品的人格权,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其不能成为继承的主体,但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著作权行政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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