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影视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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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影视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0 08:06:37

数据库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答案是肯定的。具体内容如下:数据库是围绕着特定的目的收集起来供一个或几个数据处理系统使用,然后存储在计算机中,以便数据查询和分析,数据库的组成由各种论文和书籍等数据组成或实验所得的数据、财务账目、人员档案、政府法令法规等。数据库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各个本身具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另一种是有本身没有著作权的材料集合而成的数据库。不论数据库所用材料本身是否有著作权,如果一个数据库开发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就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国务院发表关于软件产业的通知规定:“国务院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登记制度,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要申请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具体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呢?为什么需要登记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1.软件福州版权登记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发表关于软件产业的通知规定:国务院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登记制度,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是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国家发布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4.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5.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在我国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软件著作权的申请:申请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二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通过集体资源所开发的软件,根据要求应为集体为申请者,除非单位承认并开具非职务开发,个人可以申请拥有其软件署名权。

资料准备:1、源代码材料中的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并右上方附上页码和申请表中的登记流水号。2、软件说明书,其中正文包括软件概况,版权声明,安装说明,界面操作说明,系统出错处理措施及程序数据等一系列有关软件的文件一览表。3、权利保证书。4、申请表。5、除上述资料外,个人申请须提交非职务开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而单位申请则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材料审核一般周期为1-2月,资料审核无误后会通过邮箱通知缴费,申请费用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登记证书费50元,合计300元。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

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

随着中国版权保护法律的逐渐完善,使得大家对版权保护已有所了解,同时版权作为作者的权益,大家不能做一些侵权的事情,毕竟版权时作者的心血,所以现在大家都很重视版权保护,想要了解更多版权保护的信息,那中国版权保护政策有哪些?这里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如下:

1、变化、挑战和机遇是21世纪版权产业的主要特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21世纪文化创意版权促进国际论坛;上介绍了近年来中国版权保护的新进展。

2、版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不断完善。201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自2017年以来,南京、苏州、武汉、成都、合肥、济南、青岛、深圳、天津等16个城市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3、版权行政执法监督不断加强,各级版权行政部门不断加强版权监管力度。

4、维权和社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要不断完善福州版权登记制度,进一步提高著作权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

5、版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中国与国际社会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版权合作关系,积极参与版权对话与合作。特别是中国政府于2012年6月在北京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推动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成功缔结,表明国际社会高度认可中国近年来的版权保护工作。

版权不是一个新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版权人缺乏保护版权的意识,一些组织、企业、媒体,尤其是那些从媒体上转载文章、图片的,并没有正常运作。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版权意识明显增强。这一进展使许多方面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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