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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有哪些?如前所述,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未规定具体的标准,这就需要借助一定的原则来指导人们进行实际的侵权认定。笔者认为,过错原则、损害原则和公平原则可成为侵权认定中适用的原则。
1.过错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及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过错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一项原则。著作权法将侵权行为分列两类,一般来说,第46条所列七项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故意侵权,第45条所列的八项侵权行为则包括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在英、美著作权法中,均有关于因不知而侵权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按该法第62条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却无此类规定。
在著作权法领域,能否说:不知者不为过?并且,应怎样正确区分“过失”与“不知”?即确定过失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没有过失,则可推定为“不知”。如果确属不知,应不构成侵权,这是符合过错原则的。判断过失的有无,通常以客观标准为主,并辅之以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以统一的一般人应当预见的范围为标准。如果行为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能预见到其行为后果,则有过失,反之则无过失。过失标准除了一般预见标准外,还包括专业预见标准,这是指各种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的平均预见水平。下述情形由于违反专业预见标准而可能构成侵权:出版社变更作者署名顺序、编辑将投来的稿件转送其他刊物或者大幅度修改投来的稿件等。
2.损害原则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损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总是与损害后果相联系,因此一些学者将侵权行为称为侵权损害。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样与一定的损害后果相联系,这种损害后果既包括有形损失(经济损失),也包括无形损失(精神、名誉损失)。而且,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是造成积极损害(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减少-不同,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多表现为消极损害(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新财产的取得,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受妨害。以1995年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影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受戒》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以后以同样方式使用同名作品可能造成潜在的市场影响(典型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判定被告侵权。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已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对此,有学者认为,它可以补救具体民法法规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根据公平观念作出裁断,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派。公平原则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的运用,可以表现在相对的两个方面:一是据此认定不构成侵权;二是据此认定侵权。作为第一方面,它具体表现为公平使用原则,例如,在美国,联邦第九上诉法院曾在审理一起计算机软件纠纷案时认为,软件设计人员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程序部份以便了解该软件某些非保护部份的内容及功能,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发展一套与现有产品具有相容性或竞争性的软件,则此种用法是属于公布使用的范围,不构成侵权。我国也有类似以逆向工程解码法来发展自己的软件的事件,这种情形,在我国也不视为侵权。另一方面,作为过错原则和损害原则的补充,当行为人的过错及损害后果不易确定时,则可依公平原则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进行诉讼的思路解析
虽然国人的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但侵权诉讼事件还是不断发生。但自己遇到了著作权侵权需要提起诉讼时,不妨看看小编整理的诉讼思路解析,帮助你理清诉讼问题。
一、是否构成作品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2、是否可复制。3、是否具有独创性;4、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二、侵害了哪项权利对于著作权而言,可分为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追续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另外还有一种“传播者权利”,称为邻接权,也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三、侵权人是否存在抗辩事由1、是否是“合理使用”。2、是否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3、著作权是否仍在保护期限内。4、是否是“法定许可”。5、是否已过民事、行政诉讼时效。
四、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等。3、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在我国,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福州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讲版权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的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二、软件相关登记准备的材料1、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件,注意千万不要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该为原件。2、软件(程序、文档)鉴别材料A、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若不足60页就要全部提交;B、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版权登记办理流程1、查询作品登记条件:查询作品是否具备登记条件判定版权登记类型;2、下单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订单及相关作品资料;3、上报版权中心:职业客服整理用户申请资料,填写作品登记申请表;4、版权审查阶段:版权中心审查申请资料;5、制证发证:版权中心将证件邮寄给客户。
2020著作权法定许可种类详解
著作权法为著作权提供了保护,但也对其相应的约束,法定许可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对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种类有哪些情况呢?小编在下文进行了归纳。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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