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公仔著作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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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公仔著作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8 08:22:21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因此,上述案件都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

首先,百度的链接行为属于变向的商业目的,其为了提高点击率以获取更高的广告费用,其次,其链接的大多是侵权作品,同时侵害了作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香港的BT侵权案,其提供侵权作品――盗版影片种子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只是环境从现实生活到了网络)更谈不上合理使用。从以上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二者的共同点,构成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其行为促进了侵权作品的传播。所以,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网络促进侵权作品的传播都属侵权。但随着国家打击盗版力度的加大,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网站运营策略的变动,促使网络侵权作品的数量下降。如:音像制品(主要是MP3)的下载服务进入正版收费阶段。那么上述的链接、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够成侵权呢?在这种作品来源合法的情况下,虽然以上条件似乎都已符合,但仍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链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链接,也称超文本链接(HTML),即在相关的图形和文本之间建立导引,使得由某一图形或文本可以直接进入另一图形或文本。在浏览网页时,能从一个网页转到另一个网页、从网页的一处转到另一处,或转到不同的站点。[8]链接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属于不同主体的服务器之间的系统间的链接。链接的对象可以是某一网站或网站中的某个特定网页,它使得一个网站上的文件能被另一网站上的用户使用。因此它使得作品的传播更为便捷和广泛,降低了大众接触作品的成本。无传播即无权利。[9]从某种意义上说,链接技术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利益。因此,只要链接的对象是合法的,链接即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属合理使用。然而我们不能因为现代传播技术(包括链接)为作者的创作提供了一定的创作条件和利益。导致创作变得相对容易就推导出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相应降低的结论。因为又有谁能否认机械化导致耕作的容易致使农民不应收获庄稼或应少收获庄稼。[10]因此,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缩小作者的利益从中获取了更多的好处是没有根据的。加之生活中存在这么一种网站(百度等搜索网站),其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链接得来的。这似乎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其违背了劳动创造社会价值的理论根据,导致网络环境里设链者与被链者权利的相对失衡,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此种链接的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2、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P2P,全称叫做Peer-to-peer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互联网络技术(点对点网络技术),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同时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和文件交换。[11]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则是不同人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中行为性质的界定。我们很难区分此种行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物品和信息相互交换,共同使用欣赏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然而当其发生的环境由现实移植到互联网上,争论就开始了。对于P2P下文件的交换传输与资源共享,许多人认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只是网友间出于共同的爱好相互交流信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一种非商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不少人却认为这属于商业行为,只是其局限在货币没有出现时的物物交换。我们不能因为没有货币作为媒介就否认其商业的性质。这一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已充分为之证明。1只羊=2把斧=1件上衣=一定量的其他商品的物物交换属于商业发展的早期形式。但此类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物物交换,因为其交换的同时并没有失去对原作品的控制,其对作品占有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可以将此种行为理解为一种不完全的盗版。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办理流程如下:①申请者递交材料②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③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④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⑤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⑥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⑦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公仔,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卡通玩偶”。陶瓷公仔是指根据动画影视、漫画书刊和网游的角色形象,或者原创卡通动物、卡通人物形象,按照一定的比例,通过选择泥料、上釉色及烧成的方法做成的陶瓷类物品。那么,陶瓷公仔可以进行福建省版权登记吗?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其中,雕塑是指通过各种可塑的或可雕可刻的材料,用雕、刻、塑三种方法,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的形象。陶瓷公仔就是雕塑中的一种具有实质体积的形象,因此,其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的陶瓷公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陶瓷公仔的创作者可以直接到版权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版权代理机构代为办理。陶瓷公仔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进行陶瓷公仔著作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

一、真实、完整地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

三、权利归属证明;

四、作品的样本(提交陶瓷公仔照片的六面视图和立体视图,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样本均可);

五、作品创作说明书(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创作者签字);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授权书;

七、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办理美术作品(即陶瓷公仔)著作权登记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登记费。按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美术作品3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很多朋友想尽早的拿到自己作品的版权,因此就可以通过办理版权加急的形式进行,这样就比普通的程序减少了很多的时间,但是办理版权加急的作品一定要是能够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具体有哪些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戏剧作品。戏剧作品主要是为了在舞台上面演出而创作的作品,比如各类剧本,歌剧剧本和话剧剧本等。

2、文字性的作品。文字作品主要是以作者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所见所闻或者有所感而创作的作品,这方面的作品比较多,比如诗歌,散文,小说等,但并不是所有以文字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比如书法作品,它属于美术作品,而不属于文字作品,这个是大家需要了解的,不要在进行版权加急的时候弄错了类型。

3、美术作品,通常指的是以色彩,线条或者的其他的方式而构成的具有一定的审美作用的立体或者平面的艺术作品。它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等。纯美术作用主要有油画,素描等,实用的美术作品主要有陶瓷艺术等。

4、口述作品。指的是以口头或者语言形式而表现的作品,比如即兴的演说,法院辩论等,它们也是受到版权保护的,因此也可以办理版权加急。

5、建筑作品。指的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或者是关于建筑物的设计图纸等,前者可以有摄影,绘画等;其中摄影作品是客观记录物象的图片。可以办理版权加急的作品有很多,除了以上的几种外,还包括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杂技艺术作品等,大家在办理的时候,一定要保证作品是自己原创的,而不是抄袭的,这样才能顺利拿到版权,另外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想办理版权加急的话,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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