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商标权之间有什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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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商标权之间有什么冲突?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30 08:56:15

关于广告语版权归属和保护的问题

广告以文字、符号、形象、音响等客观形式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而广告语构成一则独立的广告作品或者是一则广告作品的组成部分。广告语是广告策划者进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结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所称的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广告语版权归属若广告是由本公司的广告部门设计制作的,属于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一般公司会与员工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公司所有。若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广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广告语版权保护广告语只是简单语句,不符合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定义,不能进行文字作品登记。但如果把简单的广告语加上相关的美术设计,可以形成美术作品进行登记。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广告语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而得到保护。但这样的广告语必须具有创造性和明显特征,能充分地反映品牌特点和企业形象。如果广告语过于大众化,缺乏独创性或者有明显模仿痕迹的广告语,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因此,企业的广告语设计应尽量富有特色,并进行福建省版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较充分的司法保护。

广告语通过版权保护是很难的,因为不少广告语都脱胎于日常生活用语,只是因为和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特性联系紧密而令人印象深刻。由于版权的保护范围宽广,如果这类广告语由一家企业独占并不合理。既然版权难保护,为什么生活中使用其他企业的广告语这一行为并不多呢?因为,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就完美地解决了上述的问题。商标只是在限定的商业行为中保护广告语相关文字,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而且,文字进行商标注册时也无须考虑是否原创或独创。

怎么登记版权过户

一、怎么登记版权过户

版权转让到版权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即可。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权的版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版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版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版权人。

版权转让流程:

1、流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2、所需提交材料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申请备案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4)合同中涉及的作品样本;(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7)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归属证明材料。

3、办理时限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4、著作权转让注意

(1)关于所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识到,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因此,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是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例如署名权、修改权等,受让人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2)转让的内容问题: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若是部分权利,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二、著作权重复转让责任谁承担

所谓著作权重复转让或重复授权纠纷,是指著作权权利人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又以权利人的身份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致使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确权纠纷。

权利人将著作权重复转让或进行专有许可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法律应予禁止。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被认定享有著作权,而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无须赔偿损失或者返还利润的情况下,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起诉要求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看待,笔者认为,应当向重复转让、授权的权利人进行追偿。如果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也可以依据合同向权利人进行追偿。权利人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里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具体包括自己在单位中本职岗位工作和被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职务作品就是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中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有些情况下归单位所有,在有些情况下由公民自己享有。

一、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种情况下的作品就是我们所说的“单位作品”,单位行使完整的著作权。(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由公民自己享有的情况。除前面提到的“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公民作为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和商标权之间有什么冲突?

1.受两者保护的对象是不同的著作权保护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包括9种:书面作品;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和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和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商标保护的对象是文字、数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权的保护是基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2.这两种保护方法是不同的著作权属于版权局,著作权通常伴随着作品的产生。著作权不需要登记。作品完成后,无论是否发表,作者都将享受著作权的待遇,登记的作品将采用自愿原则,著作权的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福建省版权登记的手续。此外,著作权有权撤销冲突的商标或专利。商标属于商标局,商标注册人履行商标注册手续,遵循在先原则,并获得中国商标局的批准和认证。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

3.两者的保护期不同于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发表作品权利的保护期是作者的一生和他去世后的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出版作品、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影胶片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权利应受到50年的保护。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出版,本法将不再保护它们。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该注册商标被撤销,即该商标无效。

商标如何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首先,要保护的对象是不同的。著作权保护人们欣赏、学习和阅读的作品,如小说;商标权保护商品和服务的商标,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不同的商品,如海尔等商标。

第二,保护条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权方法可以保护两个主题相同的作品,只要它们是原创的。然而,商标法不会保护同一种商品上的两个相同的商标。

第三,权利以不同的方式产生。著作权通常是自动生成的,没有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商标必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然后授予合法的申请人。商标所有人对延伸数据的权利主要包括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禁止权和转让权。(a)专有使用权专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商标权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其法律特征是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被认可的商品上独家使用被认可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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