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影视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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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影视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0 08:22:23

著作权侵权案件起诉须知

一、引言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在我国与版权同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其他各项则为财产权。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他人不能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的专门法。《著作权法》规定了如何处罚侵权人,使被侵害的著作权权利人得到救济。正确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处罚和救济的前提。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明显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少,有争议的侵权行为将会增多。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著作权法》调整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关系,这两种权利关系都可能涉及侵权纠纷。除著作权关系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版式装帧设计权,等等。上述权益发生纠纷,都适用《著作权法》。侵权是对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不法侵害。在侵害一般民事权利时,常表现为造成人身的伤害、对财物的毁损。而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则为著作权法而明确规定的行为,有别于侵害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的归属要比其他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归属难以确定。一般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权利归属大都没有争议,权利人与权利客体的对应关系明确,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权利人的身份往往并不那么直接了当,原告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著作权,要通过原告是否进行了创作,且该行为是否产生了独创性的劳动成果等加以判断。

一个作品,它的权利来源于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创作,创作是确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依据。但是,有关法律还规定法人等也可以成为作者,一些虽未从事过独创性劳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他们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可见独创性劳动并不是判断著作权权利归属的惟一标准。而且,同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归属是由专门行政机关授权所决定的,权利归属自国家确认之日就已明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将其作品进行著作权权利登记。经登记的著作权,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自然可以作为权利人的权利证明;而未登记的著作权,主张权利的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容易发生争议。在境外发表或者出版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录音录像制作者等著作邻接权人起诉他人侵权,他们享有权利的证明问题就更为复杂。实践中却往往要求著作权人提供作品原始手稿,要求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提供著作权人许可其出版、录音录像的原始证据。这样,必然发生权利人举证困难,不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著作权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这条规定重点把“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以及著作邻接权的证据形式,对解决著作权的举证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著作权权利是随作品的形成而形成,无需借助有关机关的认可而存在,是一种依法自然形成的权利。因此,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容易进行权属抗辩。权属抗辩是指被告对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权属作出否认。它是被告对付原告的起诉最基本、最常用的手段,是被告取胜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能以权属抗辩,则会产生迅速快捷的反驳效果,也就是说如果权属抗辩成立,可以导致原告诉权丧失,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使得被告无需经法院对原告所诉的侵权内容的实体审理而胜诉。由于一切民事诉讼的基础均源于原告享有的民事权利,没有这种权利,诉就不能存在,原告的主张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以原告是否享有本案民事权利进行抗辩最易动摇原告的诉讼根基,尤其是在著作权诉讼中,权属抗辩几乎成为被告使用的“常规武器”,经常见诸于著作权侵权纠纷。对此,原告起诉时必须高度重视。

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

想要办理软件著作权,先了解这些问题!

软件著作权是著作权中常见的一类,通过登记可获得使用权、许可权等等权益。那么想要办理软件著作权,需要做哪些基本问题需要了解呢?

软件著作权申请须知: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中心邮寄证书或其他书面邮件。

3、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红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4、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的内容的一致性。

5、申请表请勿擅自更改表格形式,申请文件都应该按规定签章,签章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名称一致。

6、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7、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联系地址。

9、为提高工作效益,缩短工作周期,办理登记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将主要以电子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邮箱地址。

福州版权登记的流程如下:

1、提交作品;2、版权委托书;3、提交相关证件;4、缴费;5、受理;6、审查;7、审查通过后获得证书。

版权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提交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2、其他著作权人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继承人需要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版权登记费用项目具体如下: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用:250元,需登记多种文档的,增加一项收取80元;2、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300元,继承:200元;3、续展费:550元;4、登记证书、备案证书、续展证书各50元;5、变更或者补充登记费用:150元;6、异议请求费:150元;7、复审请求费:150元;8、保管费:100页内120,超过的每一页收取2元;9、延期处理费:次100元,第二次200元。

著作权法送审稿拟将罚款数额提至5倍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并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查封扣押权。对实用艺术作品予以25年保护为解决实践中著作权的确定性问题,送审稿对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保护期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送审稿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的定义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名为视听作品,取消相关权客体录像制品的规定;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赋予其二十五年的保护期;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以文字作品保护计算机文档。

送审稿对权利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主要修改有: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项权利重新整合为十三项,取消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等四项权利,其权能分别由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改编权和复制权涵盖;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以解决实践中网络的定时播放和直播等问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相关权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其对视听表演的获酬权,增加录音制作者对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修改为许可权等。

送审稿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修改有: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视听作品的权利法定归属制片者调整为当事人约定优先,同时增加了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机制;确立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同时针对不同的法定情形规定了相对方的权利;为解决在原件是作品的唯一载体的特定情况下,原件的灭失将影响著作权行使的问题,增加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定。

此外,根据国内相关团体的要求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送审稿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修改为作者终身及死后五十年。允许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送审稿保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致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主要修改有:增加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的规定,为降低版权交易风险、避免权属争议提供制度保障。

为有效解决著作权交易过程中一权二卖的问题,切实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增加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缔约过程中权利登记的规定,确保著作权交易安全。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社会各界意见,将现行著作权法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进行调整,保留教科书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两项法定许可合并为一项,取消录音法定许可。同时明确规定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以及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为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为解决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人查找无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实际,增加相关规定,允许使用者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为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既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大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权利,又破解使用者愿意遵守法律、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作品授权、愿意承担付酬义务但又不可能从分布广、数量大的权利人手中获得海量作品授权的困境,送审稿优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强化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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