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影视作品版权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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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影视作品版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9 08:20:37

受托人成作品后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按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那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

一、委托作品的认定实践中,认定委托作品时需要注意,如果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但是没有进行创作活动,比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绘制用于装饰的油画,乙公司又将此作为工作任务交由职员丙完成,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就不宜认定为委托作品,而是职务作品。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委托作品的受托人从事创作,是在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而职务作品的作者进行创作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我国著作权保护上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三、注意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一、客观事实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到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可能再由作者“创作”出来,因此不可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二、事实与时事新闻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时事新闻”得解释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消息之所以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原因在于它仅仅以简单的语言描述了事实。该文字表达无法反应撰写者的个性、满足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不构成作品。

但是如果新闻报道加入了以文艺手法的新闻评论,则其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成分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通常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属于不属于“时事新闻”。而属于摄影作品。

三、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对事实所进行的选择或编排如果没有体现出任何独创性,汇编的结果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

1.著作权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一样,从权利产生的历史和对权力观念上看都不是所谓的“自然法上的权利”,而是一种纯粹的法定权利。

2.事实本身以及对事实进行无独创性的搜集与编排并不能形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这种劳动不能获得任何法律保护。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近年来出现的数据库保护立法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在搜集和编排方面付出的努力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作者从作品产生之日起即自动享有著作权。有人不理解,既然所有的作品都自动有了版权,为什么还要进行福州版权登记呢?版权登记采用自愿原则,版权所有者进行版权登记主要是因为版权纠纷发生后,可以作为有效的权利证明书。那么注册版权需要什么材料和程序呢?以下是版权代理的解答。

一,什么是版权登记程序?1.登录官网,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2.打印申请表,并向当地版权中心递交有关申请文件;3.接收文件后版权中心并进行初步审查;4.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者需补正或撤销;5.版权中心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6.版权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补正;7.审核通过后,领取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版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表、登记表、保证合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创作构想、特点等);

2.个别作者在申请版权登记时,还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申请版权登记的,还应提供版权人和创作者的身份证明(如版权人或创作者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合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时,还需提交合作作者(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职务作品申请版权登记时,须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版权所有者或专有使用者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件、及录用合同及版权归属证明等资料;

6.艺术或摄影作品申请版权提交资料都一样,但额外还要两张作品照片(一张大于3R,可以用电脑印刷),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的左下方,另一张贴在上面。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自然也和版权侵权相似,对此,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讲的版权侵权是怎么被认定的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

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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